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 |
發布時間:2016-05-24 點擊數:2604 |
業務介紹: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主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范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與評價,明確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其濃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的建議。 職位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的目的:通過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可以為企業改進職業病防護措施提供指導意見、技術依據;為職業健康檢查提供技術參考意見;為企業防范和降低職業衛生風險,加強和規范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同時為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業務資質: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認證 證書:2014110497S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乙級資質 證書:浙安職技字(2016)第B-031號 業務流程: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定檢測方案→現場檢測與采樣→實驗室分析→編制檢測報告→審核→提交→編制定期檢測報告書→審核→提交報告 報告時間:在資料提供齊全的情況下,通常15個工作日可出具定期檢測報告。 咨詢電話:0576-88882515 保密承諾:定期檢測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客戶需提供的資料: 1、企業概況,包括公司的規模、員工總人數、占地面積和產品等 2、生產過程的物料名稱、主要成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與年用量 3、工作場所的總體布局 4、設備布局 5、生產工藝及流程圖 6、生產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制度 7、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8、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 9、近年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10、其他 業務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5、《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6、《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7 7、《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 8、《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 9、《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
作者:admin 來源: |
2016-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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